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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诚企业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1 阅读次数:430 关注度:1 收藏数:0 评论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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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诚企业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PV020)

(一)保障利益(每份)

保障责任
 保额
 免赔/备注
 
意外伤害
 10万
 国家法定节日保额翻倍,达20万
 
交通意外伤害
 10万
 包括航空、火车、轮船及营运汽车 
 
疾病身故
 5万
 ―
 
意外医疗
 2万
 100元免赔额,100%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
 30元/天
 最多180天
 

 

(二)保费(单位:元/人)

1-2类
 3-4类
 5类
 
220
 260
 540
 
限购3份
 限购2份
 限购1份
 

 

投保2份   按基准价2倍的90%收取

投保3份   按基准价3倍的80%收取

投保份数还可选择1.5份、2.5份

 

 (三)佣金:20%

 

(四)适用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平安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五)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投保年龄:

投保对象:投保单位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续保年龄可放宽至64周岁且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
仅限承保一至五类职业人员,具体以《2009版职业分类表》为准。
本套餐仅适用于平均年龄40周岁及40周岁以下的企业团体,平均年龄高于40周岁的企业团体,必须经核保人单独核价,且不得按照本套餐方式开展。
对平均年龄超过40周岁的续保业务,若上一年度赔付率低于50%的,续保时可放宽至45周岁,但须报核保人逐单审核。
二)投保人数:

投保员工人数不得低于投保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的75%。若投保企业主要职业类别为1-3类职业,则最低投保被保险人数为5人,5人至8人之间,须全员投保;若投保企业中有四类职业类别人员,则最低投保被保险人数为15人;若投保企业中有五类职业类别人员,则最低投保被保险人数为20人。
所有的被保险人必须记名投保。
三)附加规则:

该套餐可与经Ⅲ-附加重疾、附加津贴组合销售;投保多份附加套餐保费100%收取,不予折扣;
同一层级的被保险人必须选择相同基本部分可选部分保障计划,且投保份数应一致;
不同层级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基本部分可选部分保障计划,投保份数可以不一致;
较低等级被保险人的保额不得超过较高等级被保险人的保额。
四)其他:

每一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不得超过其税后日工资总额的80%(日工资=月工资/月工作日天数)在保单特别约定中须注明:
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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