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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A/B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1 阅读次数:224 关注度:0 收藏数:0 评论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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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A/B款

(一)保险责任:

家+平安卡A款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A

B

一般意外伤害

主被保险人

配偶

子女

主被保险人

配偶

子女

8万

5万

5万

5万

3万

3万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0.6万

0.6万

0.5万

0.5万

0.5万

0.5万

燃气意外伤害

7万

10万

――

5万

7万

2万

民航意外伤害

22万

25万

――

20万

22万

2万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

12万

15万

――

10万

12万

2万

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4万

7万

――

3万

5万

2万

保费

380元

290元

佣金

18%

注:

1、交通意外伤害(飞机、轨道交通、轮船及营运汽车)和一般意外伤害可累计赔付。

2、燃气意外伤害和一般意外伤害可累计赔付。
3、未成年人身故累计保额以5万元为限(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10万元为限)

4、主被保险人和配偶在法定节日的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额翻倍(国家法定节日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妇女节1天、青年节1天,总计13天 )

 

责任介绍:

1、意外伤害:条款责任。主被保险人和配偶在法定节日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额翻倍(国家法定节日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妇女节1天、青年节1天,总计13天 )

2、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交通意外:条款责任

4、燃气意外:条款责任

(二)投保规定:

1、本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并只接受被保险人以其本人或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投保书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确认投保书之前,请详细阅读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确认条款含义。

2、保额限制:每一家庭限投保贰份,多购无效。选择投保2份的,保险金额累加(子女意外身故累计保额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10万为限,其他地区以5万为限),但相关保障内容赔付规则及赔付比例不变。

3、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限为1年,本公司自签发保单后第四日零时起(不包括投保当日)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

4、主被保险人、配偶属于一至五类职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年龄在20-65周岁的自然人。子女为年龄在0-6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儿童;7-22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的在校学生。

5、职业限制:一类至五类职业为投保范围,六类及六类以上职业不属于投保范畴。在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人从事四类及四类以上职业,则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意外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为除外责任。职业类别的确定以本公司承保当时所使用《团险职业分类表》为准

6、保险凭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家+平安卡A款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

7、本保险不办理变更、撤保、退保和加保。

 

(三)重要提示

1、本卡仅以家庭为销售对象,仅承担具有婚姻关系的主被保险人和配偶及其一个子女的保险责任,所有被保险人必须记名投保。

2、投保时必须详细完整填写主被保险人、配偶、子女投保信息,本保险方可激活生效。

3、本保险卡中燃气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注册本保险的家庭成员且经燃气公司登记注册的民用燃气使用地址长期合法居住的人员(长期指三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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