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繁體中文 | 业务员注册 | 保户注册 | 登录
平安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1-11 阅读次数:200 关注度:0 收藏数:0 评论数: 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平安居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现金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载明于保险单,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现金分项保险金额和金银珠宝分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金银珠宝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费率

 

年缴保费为保险金额的2%,适用主险的风险调整因子。

缴费方式为其他缴费方式时,适用主险的保费计算方式。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