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珠宝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有或受托保管的库存商品、原材料以及钞票由于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所遭受的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营、照管或租用的经营或办公用家具、固定装置、机器、设备、保险柜、警报系统、承租人的装修或改造,以及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的其他财产(不包括被保险人所有或受托保管的库存商品、原材料以及钞票),由于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
(二)飞机、其他飞行器或飞行物体坠落;
(三)盗窃、入室抢劫、恶意破坏、罢工或民众骚乱;
(四)暴风、暴雨、洪水、自动喷淋装置的泄漏、水管及相关装置(不包括自动喷淋装置和浇灌装置以及工业用锅炉)的爆裂、溢出或渗漏;
(五)不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雇员所有或照管的车辆或牲畜的碰撞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条 因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当警报控制室、保险柜或保险库所在营业场所不对外营业时,所有能够用于控制警报、开启保险柜或保险库的钥匙(包括备用钥匙)未从该营业场所移出的,在此情形下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飞机或其它飞行器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中产生的压力波;
(七)恐怖活动。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下列人员的偷窃、欺骗或欺诈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专门雇佣的雇员、推销员或邮递员;
2.任何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其代理人委托而保管财产的顾客、经纪人或经纪人的顾客或代理人。
(二)保险财产在加工过程中因加工直接导致的损失;
(三)在盘点前无索赔申报的货物在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但被保险人可以证明损失是由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除外;
(四)保险财产在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任何管理人员、董事或合伙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亲友或雇员使用时或以使用为目的的保管时发生的损失(不包括手表的试戴);
(五)保险财产在由政府当局或同业公会发起或资助的公众展览会上发生的损失;
(六)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所拥有或控制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车辆无人照顾情况下发生的失窃或失踪;
(七)在被保险人或其负责人、雇员、代表、推销员或代理人的私人住宅内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电子数据的损失或灭失;
(九)贬值、丧失市场、丧失使用价值以及其他任何后果性损失;
(十)间接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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