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电子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条款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分为总则、物质损失保险、数据损失保险和额外费用保险四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无论何时均适用于后面三个部分。投保人可在投保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的前提下,选择是否投保数据损失保险与额外费用保险。保险人按照投保人选择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单生效、保险期间和保单终止
(一)保单生效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已足额缴付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费。
(二)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为12个月。
(三)本保单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保险标的灭失(指保险标的已被拆毁、丢失或失踪);
2.解除保险合同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单生效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
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设备维护规程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及建议事项,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持保险标的的有效使用状况以防止意外发生,其所需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坐落地点变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允许保险人随时派员勘查保险标的。
(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获悉损失发生后的24小时内以电话、电传、传真等形式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采用口头报案的形式,则需在一周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 标签: |






